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的規定,建築事務監督須就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備存一份名冊。有關名冊內的註冊承建商,有資格進行其所屬名冊指明的級別、類型和項目的小型工程。
為便於識別起見,凡以個人名義註冊為小型工程承建商以進行第III級別有關項目的小型工程,均統稱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(個人)。另一方面,凡以公司名義(包括法團、獨資企業及合夥經營)註冊為小型工程承建商以進行有關類型和級別的小型工程,均統稱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(公司)。